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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 |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七 严禁违规用人

来源:廉洁吉林         发布时间:2021-10-12



7.严禁违规用人


对借换届之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本案是一起破坏换届纪律,违规选人用人的违纪违法案件。所谓“违规选人用人”,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坚持选人用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不遵守选人用人的纪律,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用人不公、用人不正,破坏了选人用人的风气。为政之道,要在得人。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最根本的要靠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近年来,党中央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尤其是换届中,一些领导干部受利益诱惑和人情关系干扰,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不能公平公开公正选拔人才;有的任用干部不讲党的原则,搞封官许愿;有的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找靠山,不择手段跑官要官;有的搞非组织活动,拉票助选,甚至搞贿选;有的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等。这些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执行,败坏了选人用人风气,损害了党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本案中,周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换届纪律,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但其却公权私用,任人唯亲、任人唯钱,大搞权钱交易、买官卖官,选拔任用了一批庸官、贪官,严重破坏了选人用人风气,污染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摘自《换届纪律手册》)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3.《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健康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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