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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 |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二 严禁拉票贿选

来源:通化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9-23



2.严禁拉票贿选



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本案是一起在换届中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的违纪违法案件。所谓的“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是指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以拉票、助选、贿选等方式,组织、怂恿、诱使他人违背组织意图投票、表决等。拉票贿选是违背组织原则、破坏民主选举的违纪行为,是一些人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意图使会议代表或选民在选举中投票赞成本团体代表或者本人的一种非组织活动。从轰动全国的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到辽宁贿选案都证明,与法治中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背道而驰的拉票贿选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暴露的问题十分严重。从查处的拉票贿选案例中不难发现,在一些干部眼中,一切都可以明码标价,职务、身份皆能买卖,而且想买就能买到。他们拉票买官的出发点和运作手法大致相同,用钱拉票或买官之后,再靠贪腐赚回“买官成本”。这种进行违纪违法运作的人屡屡在官场“越腐越升”。在这种见不得人的交易中,不乏商人向买官者送钱“助选”的案例,商人“助选”为自己谋求“护身符”和不正当利益。花钱买选票、送礼买交椅,甚至成为少数干部笃信的官场潜规则,踏实做事、正派为人,反而成为不通“人情世故”的被排挤对象。如果听任这种腐败滋生蔓延,不只是官场风气不正的问题,还会伤及党的执政基础,不根除就是养痈为患,自毁长城。


本案中,魏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换届纪律,他却为一己之私利,置组织原则于不顾,铤而走险,在人代会上搞拉票贿选非组织活动,破坏人大选举工作,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严重危害党内政治生态,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摘自《换届纪律手册》)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第八部分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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